郑州市二七区文物志
- 2022/1/9 17:3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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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区文物志凡例
一、本志为二七区文物志专业志书。时间上限不限,下限断至2010年10月。其内容参考《河南省文物志》、《郑州市文物志》、《郑州市二七区志》有关部分资料。
二、收录范围包括二七区全部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部分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经考古调查或发掘确定的文物古迹、文物藏品、古树名木、名胜景观、历史著名街区与老字号及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相关著作、论文。
三、地域区划以2010年二七区行政区划为准。地名及机构名称一般情况下用最后的名称,但涉及不同历史时期的地名和机构名称用当时的名称。
四、本志采用章节和条目相结合的志体,共设12章,另设附录6项。条目标次第序码,章下有概述,图随条目插入。表,一般情况附章节后。量过大的,如文物保护单位等编排在附录里。
五、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名称的使用遵循:一、用公布时的名称,个别不确切的,在文字叙述中予以说明;二、遇有并项或公布时一处含有多项且地点不在一处、性质不同的,为便于检索,采用以项立目的原则。
六、已搬迁或损毁的文物原则上仍予以收录,并记述其搬迁的地址或损毁的时间、原因。
七、各章节中未涉及的材料在附录的《大事记》里予以记述。
八、数字运用:时间、计量表述用阿拉伯数字。中国干支及帝号纪年用汉字、附公元纪年。1912年以后原则上直接使用公元纪年。计量名称用法定计量单位,如千米(公里)、米、厘米及千克(公斤)、克等。
九、在文字表述中凡使用“现”、“今”、“现存”、“现有”等类字样的即指本志下限的近临年份。
十、历史上曾在二七区辖境范围内,后在历次行政区划调整中被划出二七区的重要文物和已调出二七区的重要文物藏品本志也予以收录。并注明其收藏单位。
十一、凡文物有多种不同论述未统一者,本志兼收并蓄,注明出处。不加议论。凡同一文物在多个章节中出现者,原则上完整录入该文物状况,不加删节。
十二、本志中的地图均为示意图,不作为勘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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